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人才引进渠道,提高教师选聘质量,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收范围
师资博士后是指以师资补充、培养为目标,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师资选拔程序招收的拥有较高水平研究成果和较强科研潜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凡校内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均可将招收师资博士后纳入本单位教师招聘计划。地质学、化学、生物学、考古学等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按照师资博士后方式选聘,提倡其他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逐步通过师资博士后方式选聘。
研究机构的专职科研人员优先按照师资博士后方式选聘。
第三条 招收程序
1.报送和发布招收计划。拟招收师资博士后人员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实际,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师资博士后招收计划报人事处,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发布。
师资博士后的招收实行常态化管理,校内用人单位可在招收计划内不定期招收师资博士后。
2.个人申请。拟申请从事师资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满足学校现行博士后管理办法规定的进站考核条件,填写《西北大学师资博士后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用人单位。
3.单位审核。用人单位会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对拟招收的师资博士后人员按照博士后进站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员材料报送人事处。
4.学校审批。在个人申请和单位审核的基础上,由人事处审核批准。
5.办理进站手续。经审核批准的拟进站工作人员与学校签订《西北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经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正式进站工作。
第四条 工作职责
1.教学能力培养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除完成博士后科学研究工作外,同时应参加相应的教学实践和培训,提高教学能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师资博士后教学培训和能力提升方案,报人事处备案。
2.合作导师职责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用人单位应分别为师资博士后确定一名博士后合作导师和一名教学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也可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根据学校师资培养要求,在教学规范、科研能力、职业发展规划、团队合作等方面予以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待遇
1.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待遇为15万元/年(含社会保险、住房、交通等各类补贴),一次性科研启动费3万元。
学校鼓励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用人单位或合作导师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根据师资博士后的学术水平、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科研补贴。
2. 师资博士后可以赢咖3平台教师身份申请国家、省部等各级教学或科研项目,其成果纳入学校教学、科研奖励范围。
3.师资博士后可申请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租金由个人支付,并按照学校有关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管理。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适用学校住房分配政策,但住房交付手续必须待出站并正式留校工作后方可办理。
4.如果出站后正式选聘为赢咖3平台教学科研人员,在站时间可计入教育工龄,在站期间教学及科研工作成果可计入任现职以来成果,出站后可按照学校现行职称评审办法关于博士后出站评审副教授条款的规定,直接参加学校职称评审。
5.子女入学。师资博士后子女上学享受与校内在职教职工相同的待遇。
第六条 考核
1.师资博士后在站时间为3年。在站期间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由人事处、用人单位和博士后流动站共同组织,考核内容包括科研能力、教学工作和社会工作等方面。
2.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按年度分两次进行,自进站之日起满1年应进行第一次中期考核,自进站之日起满2年应进行第二次中期考核。
师资博士后应填写《西北大学师资博士后中期考核表》,考核由用人单位和流动站共同组织,结果报人事处备案。中期考核标准按学校现行博士后管理办法和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执行。
考核结果合格者,继续享受师资博士后待遇;考核结果不合格者,转为普通博士后或按相关规定办理退站手续。
3.出站考核。师资博士后在站满3年进行出站考核,提前满足出站条件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填写《西北大学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表》,考核由用人单位和流动站共同组织,结果报人事处备案。考核条件如下:
(1)教学水平考核合格。
(2)理工科: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收录的二区以上学术期刊论文1篇。
文科: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国家其他部委项目其中1项,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权威期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3)符合学校现行博士后管理办法的其他考核条件。
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符合留校条件并愿意留校的,出站后即可办理入校工作手续,聘用在教师岗或者无行政级别实体机构的专职科研岗位。出站考核不合格或者考核合格但不愿意留校者,应足额退还除普通博士后正常待遇之外的师资博士后工资及科研启动费,办理出站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均按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改革试点院系的师资博士后工作按改革方案执行。校内其他单位可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出站考核条件,报人事处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中科研成果的认定按照学校相应的科研管理办法执行。师资博士后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本人必须是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施行。